主题: 在田阳某建材门店购买的实木门竟然是纸板做的?买主获赔三倍货款

  • 流年獨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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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2/16 20: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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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田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购买木门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间,原告黄某兰与罗某玉、罗某克、覃某军4人到田阳区某建材市场选购木门,通过被告黄某勇、罗某兰同时介绍某某木门是大品牌、销往全球,还承诺终身维修、10年包换等,原告被说动之后经协议,9月与被告签订购买某某牌子木门的合同。原告订购8个木门的总货款为9200元,被告于同年11月将原告的8个木门全部装好(未入住)。随后原告黄某兰发现安装木门剩余的头尾木条是纸板,就委托覃某军、罗某玉找到被告黄某勇、罗某兰,要求被告更换或者退货,但均被拒绝。原告黄某兰与罗某玉、罗某克、覃某军4人于2020年3月联名向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该局受理后,派执行人员3次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或者三倍赔偿,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黄某兰起诉至田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恪守履行。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成欺诈?是否应当赔偿原告购买木门价格9200元的三倍即27600元。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原告购买的木门只有门扇顶、底端的横向骨架为实木锯材。被告摆放的样品门与原告实际购买的木门材质不相符,故该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应赔偿原告购买木门价格9200元的三倍即276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黄某勇、罗某兰已按判决内容全额向原告黄某兰进行赔偿。

文章来源:百色新闻网 作者:蒙娇、田阳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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